服务品质提升,以及风险管控的必要投入都没无形的忽视了,才使得这个渠道为保险公司创造了巨大的利润。
“然而,此刻进行大规模的颠覆式的改革并不适宜,”他说。保险业的发展只能在国情下进行,而目前的国民素质、诚信环境等一系列现状,决定了改革的幅度可以超前半步,但不能超前得太多,否则,结果只有一个——“前浪倒在沙滩上”,成为受全行业敬仰的“先烈”。
而持有这一见解的来自过去的尝试:新华人寿曾经尝试的专署代理公司,以及一些采用员工制的寿险公司尝试,都没有让行业公认的成功,也未带给行业一个可以被广泛复制的样本。
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改革依然要进行,毕竟解决诸如营销员的低留存率、行为短期化、销售误导等现实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前述高管认为,目前最佳的解决途径是督促保险公司改变其不合理的投入状况,在给营销员提供佣金收入之外,还要给他们必要的支持,如持续地进行培训,制定销售行为标准,并对其进行风险管控,通过综合支持和培养,提高其产能,进而提高收入,而不是一味的提高佣金支付比例。
“很多人把这个管理层面的技术问题看成了单纯的法律问题,但我认为这不对,这是通过精细化管理可以改变的,只是很多人不原意去做,尤其是很多公司的一把手要下这个决心非常难。”前述副总经理直言。
而另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寿险公司销售总监也建议,保险公司应继续采用人力发展推动业务发展的策略,只是要逐步从单纯的人海战术向健康人力发展转变。
对此,监管机构亦有所考虑。
监管机构希望在解决营销员归属问题后,将督促保险公司采取措施保持保险营销队伍稳定,规范保险公司在增员、层级管理、薪酬激励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例如敦促保险公司制定科学的保险营销策略,摈弃大进大出的粗放营销模式;完善保险营销员的招用、培训、激励约束、辞退管理制度,尤其严格把控营销员的招用标准。
前述接近监管机构人士称,甚至有可能在今后明确要求保险公司的招用信息清楚说明拟招用人员的工作内容、职位性质和用工性质,并不得以“保险规划师”、“财务经理”、“理财师”、“销售精英”等概念故意掩藏保险营销业务的性质等。
此外,监管机构还将尽力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如在试点区域率先引入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鼓励保险公司在试点区域通过设立、改制、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专属代理合作关系等。
(以上言论不代表全部是事实,深圳市的保险代理人情况与以上的言论有很大出入 太平洋保险:李亚水 13923766446)
一封寿险营销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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