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业务的“高增长”,某种意义上是牺牲投保人的利益、营销员权益和行业持续发展能力为代价的。
前述接近监管机构人士认为,保险营销员是一支人员庞杂、层级严密的队伍,一旦其利益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不满情绪得不到宣泄,在当前经济社会形势下,犹如行业内一颗随时可能被引爆的炸弹。
“在当前形势下,保险营销体制改革问题晚改不如早改,被动改不如主动改。”他说。
4.监管机构多方协调
不得不承认,是保险营销体制改变了金融业原有“等客上门”的服务方式。而这个为保险业做出巨大贡献的营销体制,从诞生之日就像天外来客般,引发无数争议。
事实上,早在营销制度确立的1992年,金融业内如何监管、营销大军的身份如何界定、是否进行工商登记、营销服务部属于什么机构……一系列问题,已经一股脑地摆在了监管机构的面前。
以营销服务部为例。一位曾经在主要监管部门工作过的人士告诉记者,当时,保险公司为了方便营销员展业而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因为不能被定义为“机构”多次引来工商管理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的联合查处,保监会几经协调,才与上述部门达成“暂时作为内设机构”管理的协议。
然而,“内设机构不能挂牌,不能对外营业”的相关规定再度成为困扰,直到2003年,工商总局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管理办法》,才将营销部明确为“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类似的协调沟通工作举不胜举,前述监管人士感慨,包括营销体制改革的政策思路,在监管机构也已经酝酿了数载。
从2002年开始,保监会中介部就成立了专门工作组,对保险营销体制进行调研。同年10月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法》进行第一次修改,虽然仍未能明确营销员的法律身份,但加大了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
2003年,保监会又综合了几大部委的意见后,提出营销员管理的三条路径:第一条,把一部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变为公司员工;第二条,把一部分分流到保险代理公司中去,做代理公司的员工,还是员工;第三条,另一部分可自愿注册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监会发许可证,工商总局颁发营业执照。
“三条路应该说从法律上非常清晰,就是员工和代理人。这个方案当时得到了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该人士称,但到了操作层面,问题仍然复杂而艰巨。
一方面是上百万的营销员一下子被切分入三类人群中,会对现有制度造成重大冲击;其次,作为最大的既得利益者,几家大型寿险公司阻力太大。
考虑再三,监管机构作出让步,提出在完善现行营销体制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可试行上述三条路径。
同时,监管机构加强了对营销员资质的考核和管理,包括运用网络管理等手段,建立了“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等网络查询系统,可以对营销员、兼业代理机构业务人员、专业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及高管人员等的资质进行查询。
虽然若干年来,监管机构一直为规范保险营销体制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但收效甚微,行业的整体形象及公信力仍持续不断地受到冲击。
年初,那封来自基层营销员的信,再度触动了监管者最敏感的神经。而有关部门也已经在近期对保险业进行了深入的调研,保监会还草拟了《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体制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并下发至各家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广泛的征求意见。
一位寿险公司的高管告诉记者,监管机构已经对此形成了较为清晰的认识,计划采用先行试点、由点到面的方式稳步推进营销体制的改革。
“用五年左右的时间,构建一个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收入与业绩挂钩,基本保障健全、合法规范、渠道多元、充满活力的保险销售新体系。造就一支职业品行良好、专业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保险营销队伍。”
5.体制改革四路突围
前述寿险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在《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共同约束的法律框架内,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多元转化,是监管机构初步确定的改革试点方向。
具体而言,即把保险营销员转化为保险公司的销售员工、保险中介公司的销售员工、以保险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或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个人保险代理人。
“四路突围,希望能够理顺保险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用工关系,实现保险营销体制的平稳转型。”他说。
目前,业界呼声最高的当属将营销员转化为保险公司的员工。
前述接近监管机构人士认为,一方面,将保险营销员定位为公司员工有国
一封寿险营销员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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