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按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3、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祝贺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确定保险合同有红利分配的,则该红利于每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分配给您。
红利留存在红利账户,按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保险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
四、投保示例
林先生,30周岁,公司管理人员,为自己投保20份“金玉人生”,选择60周岁为祝贺金领取年龄,年交保费20000元,5年限交,基本保险金额76580元,红利累积生息 。
保障利益:
1、生存利益(生存且未全残)
(1)祝贺金:在林先生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本公司给付祝贺金100000元。
(2)满期祝寿金:在林先生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的时候,本公司给付76580元的满期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保障
60周岁祝贺金领取日前,若发生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即时保险金额与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最高为253160元,保险合同终止;但是,若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后18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仅给付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保险合同终止。
60周岁祝贺金领取日起,80周岁保险期间届满前,若发生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金额为76580元,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可参与红利分配。
注:此险种可附加35种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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