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①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②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
(4)若按上述第(2)、(3)项的约定计算出的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投保示例
金先生为刚出生(满30天)的儿子金贝贝购买10份鸿福人生保障计划,年交保费17310元,3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

保障利益
1、生存金:贝贝自第二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起每2年可领取1800元,直至终身。上述生存金如留在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3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42185.10元,到6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144579.40元,到8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284952.43元,到100周岁时累积生存金可达538481.73元。
2、祝寿金:贝贝61周岁后,每5年可领取一次祝寿金9347.4元,最多可领取6次,累计56084.40元。上述祝寿金如留在公司,还可累积生息,持续增值。按照3%的年累积利率预测,到86周岁时累积祝寿金可达83762.49元,到100周岁时累积祝寿金可达126698.28元。
3、身故保障:18周岁前返还已支付的保险费。18周岁后如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即50000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即56084.4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如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可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即20000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已支付的保险费的108%(即56084.4元)与已领取的祝寿金之差中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身故保险金数额小于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则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数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注:
1、具体内容以合同条款为准。
2、红利是不保证的。
注:此险种可附加35种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定义: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 (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 (14)双目失明;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Ⅲ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
(27)原发性心肌病 (28)持续植物人状态
(29)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30)坏死性筋膜炎
(31)终末期肺病 (32)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33)肌营养不良症 (34)严重多发性硬化
(35)严重克隆病
太平洋保险:李主任(男) 13923766446 QQ:99898449 廖主任(女)13543254571 QQ:2693618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