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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购买范围及流程

来源: 作者:Lishui 时间:09年08月14日 浏览:

         经过半年多的准备工作,火灾责任险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市政府、同业工会的要求,我司的火灾责任险工作将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          指导原则
根据政府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专门的保险产品、提供风险查勘服务和优质理赔服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社会功能,促进消防和保险的良性互动,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和火灾风险管理水平
二、          产品
按照深圳保监局[2009]73号文的要求,使用已向深圳保监局报备的专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产品,名称为火灾公众责任险或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并严格遵守“报行一致”的原则,严格执行已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展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和费率。
我司产品具体名称为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深圳地区)条款,险种代码13070700,在CIBS系统录入。
三、          试点范围
凡是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夜总会、歌舞厅、影剧院、卡拉OK、俱乐部、游乐厅、酒吧、茶馆、网吧、桑拿浴室、水疗室、保龄球馆、桌球室、健身会所、休闲会所(15类)等公共娱乐场所均应当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投保单位的分类与认定,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文化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名称为准。
四、          承保条件
投保单位必须是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许经营场所还必须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且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单位和个人。
五、          赔偿限额
第三者每人人身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累计赔偿责任限额最低要求参照附件标准指引。赔偿责任限额达不到本条规定要求的,不得签发《保险证》。根据要求,不得以任何附加协议方式扩展火灾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以外的其它责任范围。
六、          保险证
已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专项保险且已交纳保险费的单位,根据政府要求发放专门的《深圳市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证》(全行业统一),并应要求投保单位将保险证悬挂在经营场所内的明显位置。
未投保专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不得发放《保险证》。已承保了任何公众责任保险且扩展了火灾责任保险的,不得发放《保险证》,但可以引导客户投保专门险种,保险赔偿限额可以累计。非试点范围内的单位,在投保了专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发放《保险证》。
 
购买前的准备:
1、请收集该标的的:
(1)       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验收合格证;
(2)       工商营业执照;
(3)       税务登记证;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1——4的清楚有效的复印件
上述资料齐全后安排查勘
 
2、在安排查勘前请提前请客户准备好包含以下内容的消防档案,以备查勘时调阅:
1)营业场所平面图;
2)消防组织及管理制度文件;
3)自动消防系统维修保养记录或检测报告(最近1次);
4)消防设施巡检及检查记录;
5)员工消防培训记录及演习记录(近2次)。
 
太平洋保险:李主任(男) 13923766446      QQ99898449       廖主任(女)13543254571     QQ“269361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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